国家体育总局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对总局组织开展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及专项检查等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总局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审计整改范围包括:单位主要责任人任期内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前任任期内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尚未整改事项,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  单位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六条  单位是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
第八条  单位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督导相对控股企业整改落实审计发现问题。
第三章  审计整改措施
第九条  单位应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依据国家、总局和单位有关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
第十一条  单位对可以立整立改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于已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后应举一反三,完善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整改时限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财务中心。
()对于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及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单位应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财务中心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如有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切实整改落实到位,并在报送的相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计整改期限,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同意延期整改时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财务中心。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纠正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今后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  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应附相关材料,包括建立的规章制度、账务调整记录、换取的合规票据、补缴税款单据、办公会纪要等复印件。
第五章  审计整改督导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负责审计整改督导工作。在审计报告下达后,应定期督促和指导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收到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应逐项进行核实。对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应当退回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必要时开展重点督查、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总局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二十条  对限期没有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单位,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将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情况将作为考核、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