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体育大学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体育大学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创建世界一流体育大学的目标,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融入学校教学、训练、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委常委会和全校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积极构建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强化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贯彻落实《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北京体育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中共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责任机制,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纵深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六)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加强学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贯彻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领导并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全面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分解学校当年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及反映和举报中层干部或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以上人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件;
   (四)及时了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指导分管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解决分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了解和解决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五)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
   (六)组织开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职责分工,参加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七)敦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点,结合自身分管工作范围中的风险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推进廉政风险管理工作在总体上向纵深化、长效化发展;
   (八)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分管单位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认真解决分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专门听取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做好对分管单位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等专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深度延伸,结合自身分管范围中的风险点,切实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制定监督检查措施;
   (二)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每年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汇报本单位分工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
   (四)研究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党风政风和校风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行政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分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纠正不正之风;
   (三)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源头治本措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规范权力行使,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结合本单位管理和业务工作,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及风险点,切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防控风险;
   (五)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亲自过问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六)每年定期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七)及时处理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及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学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重要情况及时沟通,重要会议、重大项目评审和重要业务活动应按有关规定通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对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以下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情况;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四)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对职责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情况;
   (九)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支持学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领导小组应向学校党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并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其作为对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提出表彰或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院系、校、中心领导班子每年要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七)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明知故犯,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追究个人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的主管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北京体育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